案件编号:(2017)川0106民初3530号
案情简介:2011年6月22日,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第三人叶某签订《成都合伙经营协议》注册成立成都某公司经营广告材料销售业务。三方合伙经营至2015年1月15日。由于经营中产生纠纷。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终止合伙及资产利润分配协议。被告蔡某应当支付原告合伙期间的资产及利润人民币1075930元。被告蔡某支付部分款项后,拒不支付余款。原告陈某起诉要求被告蔡某支付余款。
判决结果:我所律师成功代理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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