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州容与杜海波、龚如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07-13 来源: 浏览:3766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5日12时30分许,被告杜海波驾驶其所有的川MA093EH号汽车由成都往洛带方向行至成洛路三联家禽路口时,与被告龚如现驾驶的川MY0540号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搭乘三轮摩托车的原告粟州容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后转入四川省中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继续治疗25天。出院医嘱:门诊随访,休息一月。原告住院及门诊共产生医疗费18957元。2013年5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13048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杜海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龚如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川MA093EH号汽车在被告人保锦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诉讼中,根据被告人保锦江支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做出川求实鉴(2014)临文审1944号《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可以进行审核的17140.54元医疗费用中自费药为1764.23元;原告提供的门诊票据复印件27张,合计金额为2065.23元,由于未提供门诊病历、处方笺、相关检查报告,治疗费清单等资料,无法核实自费药。产生鉴定费1330元。

另查明,原告从2009年6月起在成都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务工,平均每天工资为61.7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杜海波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1240元,并另行支付原告500元,合计174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原告的医疗费为18957元,未鉴定的医疗费部分按15%扣除自费药,护理费2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20元,交通费为300元,误工天数为66天。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赔偿原告粟州容24378.19元。

【办案体会】 交通事故是身边常会发生的,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范围、赔偿金额一般人是不了解的很有可能被对方和保险公司欺骗,所以要找到正确的办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所律师尤元昶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作出正确处理为当事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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