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军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5-07-13 来源: 浏览:3383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2012年,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前锋”、“海尔”等注册商标系他人所有,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郫县安靖镇土地村5组一民房,生产“前锋”、“海尔”等假冒注册商标燃气灶。期间,将所生产的假冒“前锋”、“海尔”等品牌燃气灶销售给成都市金牛区的经销商盛某某、李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67450元。2014319日,公安机关在该民房挡获被告人吴某某,并从现场查获价值人民币4505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燃气灶、价值人民币3352元的品牌燃气灶商标标识、价值人民币8316元的品牌燃气灶包装箱及大量的燃气灶零部件。

另查明,案发当日,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扣押了大量的生产加工工具。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14320日起至20151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赃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办案体会不要一时贪念触犯刑法,刑事犯罪比民事纠纷的处罚严重很多,你将终身留下污点。如果真的触犯了刑法也不要太害怕而忘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本所律师魏定军在接到吴某某的委托后,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理;2、被告人吴某某系触犯、偶犯。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为吴某某争取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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