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罗某甲驾驶牌照为川AS*Z**号小汽车在金牛区金府路壳牌加油站北门的出口与原告谢某某所驾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谢某某受伤。受伤后原告谢某某被送至金牛区人民医院医治,当日21时46分被转至四川省骨科医院继续治疗,其入院诊断为左桡骨中上段骨折,后行左桡骨中上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2年10月5日,原告谢某某在住院23天后出院,共支出医疗费16786.8元,其出院医嘱为:1、继续抗炎消肿;2、患肢避免支撑;3、全休叁月,不适随访,术后1、2、3、6、12月门诊定期复查;4、骨性愈合后返院行内固定取出术。2013年6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出具第1502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3年6月7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谢某某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谢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X级(十级);后续治疗费约需7500元。鉴定费1650元,已由原告谢某某支付。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罗某甲支付了1000元现金给原告谢某某。被告罗某甲与罗某乙系兄妹关系,被告罗某乙系川AS*Z**号小汽车的登记车主,事故发生前其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以下简称商业险,保险赔偿限额为30万)。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肇事车辆的投保期限范围内。2013年6月7日,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旃檀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其内容:兹有新都区斑竹新都区斑竹园镇旃檀社区二组居民代素清与谢某某是母子关系,独生子女。该证明由斑竹园派出所确认。代素清已在领取社保费用,每月1100元。
【判决结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支付谢某某49836.78元;被告罗某甲、罗某乙支付谢某某3168.02元。
【办案体会】交通事故是身边常会发生的,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范围、赔偿金额一般人是不了解的很有可能被对方和保险公司欺骗,所以要找到正确的办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所律师徐小帆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作出正确处理为当事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