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代琼与成都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15-07-13 来源: 浏览:3790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2014831日,原告持D61053号车厢13A号软座车票欲经由犀浦前往都江堰,在犀浦高铁车站准备上车时,左小腿卡在列车车厢与车站站台间的缝隙处受伤,随行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入郫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于同日转往四川省骨科医院,诊断为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经治疗于2014919日出院,医药费共计27103.93元,由原告自行垫付。20141211日,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10000元。原告受伤后,犀浦车站为其办理了退票手续。

【判决结果】被告成都铁路局向原告杨代琼支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0198.36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办案体会】只要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论对方是谁,都应该进行维护,不要惧怕。本所律师张铠楷在接到原告杨代琼的委托后,及时处理为其争取了应有的利益,避免了损失。

推荐内容

律师咨询热线

4000807020
    推荐案例解析
  • 咨询热线028-62563009
  •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4000807020   蜀ICP备13013206号-1
    邮箱:2545649201@qq.com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1号三泰魔方C1座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