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1年11月30日,被告梁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某某现金150万元,本人暂用川A000ER轿车作为50万元抵押,抵押期限为一个月,其余100万无抵押。还款计划:2012年2月28日前归还10万元,2012年3月31日前归还20万元,2012年4月30日前归还20万元,2012年5月31日前归还30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30万元,2012年7月31日前归还40万元。此150万元无息。如不按期归还,本人自愿按银行同期利息四倍支付资金利息。借条上有梁某某的签名捺印。后梁某某向杨某某归还46万元,现尚余104万元未予偿还,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梁某某与被告褚谋美系夫妻关系。
【判决结果】 被告梁某某、褚某某偿还给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104万元及利息(以104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办案体会】 夫妻婚后债务为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要回借款,时,我所唐运泽律师在接到杨某某委托时及时处理将梁某某的妻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为原告杨某某挽回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