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兵与唐贤德、余德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07-01 来源: 浏览:3908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201311261830分许,被告余德明驾驶牌号为川A005UK“奥迪”牌小型轿车由自贡往成都方向行驶至成自泸高速公路83公里加500米路段时,该车右前车头与被告唐贤德驾驶的牌照为川Z18389“王牌”牌中型自卸货车左后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川A005UK“奥迪”牌小型轿车乘车人沈海云(201312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小英受伤及本案原告李兵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本次交通事故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自泸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被告唐贤德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余德明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沈海云无责任、乘车人刘小英无责任、乘车人原告李兵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人寿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产生医疗费5047.13元。20131227日,原告被送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1213日出院,共计住院16天,产生医疗费104828.56元。出院当日,原告被转入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开庭之日仍未出院,共住院203天,产生医疗费407357.83元。201472日,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开具病情证明书载明:“继续重症医学科监护治疗.....加强营养支持及康复锻炼”。201457日原告李兵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李兵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伤残等级为1级;2、李兵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护理时间为生存期长期护理依赖。原告李兵系居民家庭户口,户籍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曹家巷二街坊770号。

另查明,(一)、川Z18389号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唐贤德,该车在人民保险眉山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川A005UK号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同方会计公司,该车在大地保险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二)、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基于川A005UK号车在本次交通事故的车辆损失(全损),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四川分公司向被告同方会计公司支付保险金377943.8元,同时,该判决查明被告余德明系被告同方会计公司所允许的驾驶员。(三)、事故发生后,被告唐贤德垫付原告费用5000元,被告人民保险眉山公司垫付原告费用90000元。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余德明向其垫付医疗费31279.13元,护理费3640元。另,被告余德明举出购药票据10张,欲证明其为治疗原告而垫付院外购药费6797.80元,原告当庭表示认可。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向原告李兵支付赔偿金264631.3元。二、被告唐贤德向原告李兵支付赔偿金246032.21元。三、被告余德明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3213.09元。

【办案体会交通事故是身边常会发生的,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范围、赔偿金额一般人是不了解的很有可能被对方和保险公司欺骗,所以要找到正确的办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所律师尤元昶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作出正确处理为当事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推荐内容

律师咨询热线

4000807020
    推荐案例解析
  • 咨询热线028-62563009
  •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4000807020   蜀ICP备13013206号-1
    邮箱:2545649201@qq.com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1号三泰魔方C1座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