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5-07-01 来源: 浏览:3543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2013426日,原告范志明为其所有的川AA7709号起重机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处投保了限额为9226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限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34270时起至201442624时止。保险条款第三部分责任免除中第七条第十二款约定,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13114日,该起重机在中铁瑞城新界五期4#作业过程中发生倾翻事故,造成起重机及中铁瑞城新界五期房屋受损。原告随即向被告报案,被告工作人员于当日对事故起重机进行了损失确认,定损金额为211260元。随后,原告对该车进行了施救维修,施救费为36400元,维修费为211260元。维修后,起重机零部件残值已由被告回收。同时,因维修中铁瑞城五期受损房屋,原告花费维修费500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被保险机动车系作业时失去重心发生倾翻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赔,原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另查明:因原、被告是否就保险条款中免责事项向原告进行明确告知和说明产生争议,本院依原告申请对投保单上投保人处“范志明”签名字迹进行了鉴定。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签名字迹不是原告本人书写。因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3100元。

【判决结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向原告范志明赔偿297660元。

【办案体会】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往往有很多页,我们很难得看清内容,里面具体的签名自己也容易混淆,不要轻易被对方迷惑。本案中,我所唐运泽律师在接到原告委托后对相关签名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为原告争取了应有的权益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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