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贤诉罗成元、冯朝平股权转让纠纷

2015-07-01 来源: 浏览:3777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2008年,陈龙贤、罗成元、冯朝平、邓维成商议依托养猪专业合作社成立公司,并与20081117日制定《简阳市阳光牧业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名称为简阳市阳光牧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以货币出资,陈龙贤认缴160万元、邓维成认缴140万元、罗成元认缴100万元、冯朝平认缴100万元,陈龙贤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筹办过程中,陈龙贤、罗成元、冯朝平及邓维成分别投入部分资金开办养猪场,未另行缴纳认缴的货币出资,并由委托代理人代办公司设立登记手续。20081211日,代办人分别以陈龙贤等四人名义按认缴出资额向阳光牧业公司入账共500万元,该款20081216日从阳光牧业公司账户转出。四川蜀晖会计师事务所根据20081211日入账情况在同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简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阳光牧业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阳光牧业公司经营期间,于2009年通过简阳市二道桥阳光养猪专业合作社接受政府补助140万元。

201039日,陈龙贤、邓维成作为甲方与乙方罗成元、冯朝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一、陈龙贤将其在阳光牧业公司的63万元股权转让给乙方罗成元、冯朝平享有;二、邓维成将其在阳光牧业公司的42万元股权转让给乙方罗成元、冯朝平享有;三、股权转让股共105万元,乙方在2010910日前支付20万元、2011310日前支付25万元、余款60万元在2011910日前付清。签订协议后,冯朝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元担任监事,经修改章程并办理登记,股权结构变更为冯朝平一人独资持股。后冯朝平向陈龙贤支付股权转让款68000元,余款罗成元、冯朝平未支付。经陈龙贤要求,冯朝平于2011238日在《股权转让协议》上批注“此协议人民币未付,继续有法律效力”。之后,陈龙贤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未果,遂提起起诉。

【判决结果】被告罗成元、冯朝平支付原告陈龙贤股权转让款562000元。

【办案体会】同双方互负权利义务,不论谁违反约定都是法律不允许的,知道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尤为重要。本案中,陈某及时委托我所唐运泽律师,我所唐运泽律师积极处理为其争取其应有的权益并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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