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与李文华、甘润霞买卖合同纠纷

2015-06-05 来源: 浏览:2946
【案情简介】

 承办律师:张万东 02862563009  13808177925
【案情简介】李建系原告,李文华、甘润霞系被告。原告从2011年3月起至2012年12月3日止向被告提供刚才,至2011年6月16日前货款已结清,至2012年12月3日货款经双方结算确定为450000元,双方于2013年8月8日签订了《偿还协议书》 、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书各一份,《偿还协议书》约定:“欠款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如未按期支付,……则应按总额1%支付违约金……”;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建人民币450000元,(大写)肆拾五万元。本人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承诺自出具欠条之日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如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款,乙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乙方欠款总额百分之一标准计算……”。被告甘润霞与被告李文华系夫妻,到履行期后被告李文华不履行约定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被告李文华、甘润霞支付原告李建欠款450000元及违约金64000元。
【办案体会】双方在不侵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而自愿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都要受其约束,不能随意违背,否则是会受到惩罚的,本案中,我所律师接到李某委托及时、正确处理,为李某挽回损失的同时让被告方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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