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荣与左玉林、雷秀清、左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5-06-05 来源: 浏览:3115
【案情简介】
 承办律师:陈利高、徐小帆  02862563009  13540896951
【案情简介】左某甲、雷某某系夫妻,左某乙为二人的女儿,左某乙与范某乙系夫妻,范某甲为左某乙和范某乙的女儿。李某某与左某甲、雷某某于2004年3月4日就左某甲、雷某某出卖位于成都市羊西线蜀西路55号金玺园*栋*单元*号房屋(房权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5号*栋*单元*楼*号)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同日李某某支付了首期购房款145000元(本案币种均为人民币)。该协议书约定由左某甲、雷某某协助李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李某某支付购房尾款5000元。房款交付当日左某甲、雷某某即将房屋交付给李某某使用,李某某一直使用至今。后来,李某某发现能够办理该房屋的房产证,在要求左某甲、雷某某办理过户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要求左某甲、雷某某办理过户。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左某甲、雷某某与左某乙、范某乙、范某甲之间恶意串通,于2012年10月16日将上述房屋分割登记至左某乙、范某乙、范某甲名下,遂追加左某乙、范某乙、范某甲为第三人,但左某乙、范某乙、范某甲拒绝追认左某甲、雷某某的出售行为,导致上述房屋的买卖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1、2003年6月10日,左某甲与成都市金牛区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约定了成都市金牛区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拆除左某甲一家五口人(左某甲、雷某某、左某乙、范某甲、范某乙)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的房屋,并货币化补偿左某甲一家五口人320600元。2003年10月22日,雷某某作为被拆迁户代表与成都市金牛区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申请购买了包括位于羊西线蜀西路55号高家庄侧的金玺园小区7幢*单元*号房屋(房权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5号7栋*单元*层*号)在内的两套安置房,购房款在五人获得的补偿款中扣除结算;2、李某于2004年3月4日委托其父李春虎与左某甲签订了《购房协议》但未尽到审慎义务,是在未取得上述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又无其他共有人授权左某甲出售的情况下签订的《购房协议》 。
【判决结果】左某甲、雷某某返还李某某购房款145000元并支付李某某经济损失183000元。
【办案体会】在与别人签署协议时不要马虎要多个心眼儿,防止出了事情自己担责;本案中李某某签合同时存在瑕疵,我所律师在李某某的委托下及时了解案情并作出处理,帮李某某争取回了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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