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诈骗罪 取保候审 缓刑
承办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陈利高 13540896951
【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3下午,李某某与张某某(另处)经共谋,由被告人李某某化名"胡某某",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信任后,用冥币冒充高仿真假币,并且以真币购买高仿真假币的方式,在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9号万顺元茶楼内,骗得被害人郑某某的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全部退赃8万元。
【侦查阶段】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动投案,系自首;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积极退赃,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了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有个残疾孩子需要抚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办案体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因为一时糊涂,骗取他人财物,但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就特别懊悔,我所陈律师在接受咨询及委托后,及时劝告嫌疑人自首,并且积极和受害人沟通,建议嫌疑人退还财物。后嫌疑人家属采纳了辩护人陈律师的意见,经过辩护人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后在辩护人与公安机关进行多次沟通、协调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主管恶性小,社会危害轻微,本着从轻的原则,以便给犯罪嫌疑人从新改过的机会,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后该案依法被起诉到法院,通过辩护人陈律师的努力,最终人民法院做出了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