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胡某、晋某、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本所蔡开剑律师成功为其取得最大利益

2014-04-16 来源: 浏览:7979
【案情简介】

刘某与胡某、晋某、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所蔡开剑律师成功为其取得最大利益

   关键词:机动车 交通事故 残疾赔偿金 误工费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承办律师:蔡开剑律师 02862563009  18583910665  www.scxrlawyer.com

    一、【案情简述】 

20136241740分,被告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由本市武侯区七里路沿智谷大道向金履二路方向行驶至智谷大道与金履三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原告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刘某受伤。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认定为: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救治,并于201383日出院,当日再次进入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819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两月。2013827日,刘某进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104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0131014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历出具川求实鉴[2013]临鉴509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十级、十级,后续治疗费为13700元。

   二、【判决结果】

原告刘某属于农村户口,有三个十级伤残,除去医疗费,最后法院支持了十万余元。当事人也相当满意的。

三、【办案体会】

本案立案的时候刚好10月中旬接近年底,法院都在“打老虎”,故在11月初就开庭。第一次开庭时,保险公司给了一个稍高于农村标准的调解方案。此时法官就压低我们的心理期望值,最后谈到中午12点过。一个星期后,经我们要求又与保险公司进行一次调解,此时法官就一直在压保险公司。最终因双方的差距比较大,而谈判破裂。

然后就开始法院判决。正好遇到市、县法院统一归省高院管理,所以机构、人员调整,直到年后,我们才拿到了判决书。其中的付出外人是看不到的。但是当事人迟迟拿不到结果其焦急的心情,作律师当然能够理解,这也感谢当事人对律师的理解。

从本案的判决数据可以看出,省高院对于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标准:

1、医疗费,凭票,一般扣除15%-20%的自费。本案中,因为当事人身体的特殊原因,故可以扣30%

2、住院伙食费,根据住院期间,调解按20/天,判决的话,法院可以支持50/天。

3、营养费,需要医院在出院证明中明确“加强营养”,根据住院期间,按20/天。

4、后续治疗费:可按司法鉴定;也可由医院出院证明。

5、误工费,按误工证明中的误工费的标准,时间是住院期间+出院证明中休息期,但不能超过鉴定前一日。

6、护理费,根据住院期间,调解按60/天,判决的话,法院可以支持80/天。

7、残疾赔偿金,城镇户口: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农村户口: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并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也可以按城镇户口。如果本案中刘某举示本市武侯区簇桥街道双凤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109日出具的《居住证明》一份和成都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载明刘某在该公司工作,事故发生前平均工资为3300元/月。系数,一般按最高级别,多一个十级算1%

8、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十级的标准为3000-5000/级。

9、交通费:一般十级为300元。

10、残疾辅助器具费:如轮椅、拐杖等,如有假肢可以根据配制意见和生命期望值来综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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