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房屋拆迁合同一案
——本所徐小帆律师成功为其获得办理房屋公有住房使用证
承办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徐小帆律师 02862563009 15828438269
一、【案情简述】
唐某原所租住的金牛区房管局所有的房屋于1994年被拆迁,唐某被拆迁人安置到金牛区曹家巷某处居住。1994年到1998年唐某都按时交纳房租,但是1998年11月2日交纳房租时,房管局出具的收条上交款人为吴某。经唐某查实,原经办人把唐某的相关资料丢失导致唐某无法搬到公房使用证。法院判决公司协助唐某办理公房使用证。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唐某办理公房使用证。
三、【办案体会】
公有房屋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现在实行市场经济应废除公有房屋,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公有房屋还存在着,因公有房屋使用权产生纠纷也时而有之。本案是由于唐某原所租住的金牛区房管局所有的房屋于1994年被拆迁,唐某被拆迁人安置到金牛区曹家巷某处居住。1994年到1998年唐某都按时交纳房租,但是1998年11月2日交纳房租时,房管局出具的收条上交款人为吴某。经唐某查实,原经办人把唐某的相关资料丢失导致唐某无法搬到公房使用证。于是唐某委托徐小帆律所全权代理该案。唐某租住的成都市金牛区房管所所有的公房被拆迁后,被拆迁单位安置在菜单式金牛区曹家巷某处公房内租住。唐某与1994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1994年到1998年10月期间,唐某交纳的房租,房管所出局的收条上交款人都为唐某。从1998年11月开始,房管所对唐某交纳的租金以吴某的名义出具。唐某未能办理公房使用是因为原经办人丢失相关资料,拆迁人公司有义务协助唐某办理公房使用证。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法院判决公司15内协助唐某办理公房使用证,并且负担诉讼和公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