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甲与谢乙房屋继承纠纷一案
——本所徐小帆律师成功为其继承所有权
关键词:继承权纠纷、抚养关系、房屋使用权
承办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徐小帆律师 02862563009 15828438269
一、【案情简述】
原告谢甲与被告谢乙系姐弟关系,与死者谢某某系养父女关系,2007年底谢某某去世后,遗留下一套房产,原、被告双方曾多次协商分割无果,于是向成都市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原告谢甲分割房屋产权的40%
三、【办案体会】
徐律师在听取原告谢甲的陈述后,积极调查取证,为原告收集有利的证据。告谢甲与被告谢乙系姐弟关系,与死者谢某某系父子女关系,2007年底谢某某去世后,遗留下一套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某处的一套房产,原、被告双方曾多次协商分割无果。争诉房产系原、被告父亲谢某某留下的遗产,其生前未留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经徐律师调查取证,原告因家庭困难,在十一岁是被父母送往谢某某家中寄养,没有形成书面的收养协议。原告直到1956年结婚后才从谢某某家中迁出。虽然1953年的和户口登记薄上登记原告身份系侄女,但谢某某的户口本以及谢某某与原告的人事档案均反应,其关系为养父女关系。故原告谢甲应当继承涉诉房屋产权份额。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谢甲分割房屋产权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