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某某与王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本所徐小帆律师成功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关键词:交通事故损害、同等责任、纠正错误交通事故认定书
承办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徐小帆律师 02862563009 15828438269
一、【案情简述】
2012年7月9日5时许,当事人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郫彭路由郫县方向朝彭州市方向行驶至事故地时,与被告敬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2年7月21日,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作出“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双方负同等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结果】
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不仅减少了我方当事人的赔偿损失,更让我方当事人免于刑事责任。
三、【办案体会】
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是“敬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中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做为被告人敬某的代理人,徐小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的调取了相关证据以及在庭审中的精彩答辩后,本案的承办法官认可了律师的答辩意见,依法将我方代理人敬某的事故责任从主责变更为同等责任,法律责任的变更完全改变了我方委托人敬某的人生命运,因为这一责任的改变让我方委托人免于了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