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盗窃案
——本所陈利高律师成功为其辩护,从轻处罚
关键词:盗窃罪、从犯、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承办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陈利高律师 13540896951
一、【案情简述】
贾某于2008年7月3日6日伙同贾某某、胡某某到重庆渝中区某车站附近盗窃民币1300余元,价值1232原的铂金项链一根,价值人民币2982原的黄金手链一根及手机两个、戒指两枚。渝中区法院判处贾某一年二个月。
二、【判决结果】
从轻处罚,判决贾某一年二个月
三、【办案体会】
盗窃罪是常见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犯罪,为人所不齿。但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不能站在普通人的立场,法律人必须手持法律的正义之剑,严厉打击犯罪,同时更要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做到罚当其罪。作为辩护律师就是要努力提出对被告人有理的证据和意见,为实现正义而工作。贾某于2008年7月3日、6日伙同贾某某、胡某某到重庆渝中区某车站附近盗窃蒋某某挎包,内有人民币1300余元,价值1232原的铂金项链一根,价值人民币2982原的黄金手链一根及手机两个、戒指两枚。贾某先前因盗窃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贾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委托四川兴蓉律所主办律所陈利高律所担任其辩护人。陈利高律师建议贾某诚恳认罪,退赔赃款,犯罪嫌疑人贾某听取了陈利高律师的建议。渝中区法院综合分析认为贾某认罪态度好,且在审理过程中主动推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贾某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