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邹某某涉嫌盗窃罪——本所蔡开剑律师成功为其辩护,判决生效即出狱

2014-03-12 来源: 浏览:3257
【案情简介】
 

贺某某、邹某某涉嫌盗窃罪

——本所蔡开剑律师成功为其辩护,判决生效即出狱

 

  关键词:盗窃罪 入户盗窃 数额较大 共同犯罪 未成年

    承办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蔡开剑律师 18583910665 

 

一、【案情简述】

20139月,贺某某、邹某某伙同孙某(另处)翻窗进入成都某区某小区住户家中,盗走放于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人民币16000余元及一根黄金手链、两枚黄金戒指。三人将所盗财物平分后挥霍一空。201310月,被告人贺某某、邹某某伙同钱某(另处)、孙某(另处)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成都市某区某小区家中,盗走一部带有紫色外壳的苹果IPAD4平板电脑及两枚铂金戒指、一个黄金吊坠。后四人又来到某区某小区,准备进入住户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并被小区保安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被盗的IPAD4平板电脑被追回,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35元。

 

二、【判决结果】

拘役五月(判决生效后一个星期即出狱),罚金一千元。

 

三、【办案体会】

本案蔡开剑律师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的,在办理完毕相关的委托手续后,即与成都市某区检察院的本案主张检察官取得联系,进行阅卷。然后就卷宗的疑点和不清楚的地方到成都市看守所与当事人进行充分交换意见。最后再检察官反复沟通后,形成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提交的检察院,使检察官在本案公诉时,对于本案有更为全面的掌握。

刑案的一个特点是除非特殊情况,公权力机关不会主动给当事人的律师打电话,告知其案件的进展,所以蔡开剑律师和朋友对本案的不断的跟踪。本案刚公诉到法院,确定主审法官后,蔡开剑律师一方面即与法官沟通当事人家属愿意代当事人进行退赔,以减少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从小表现,对于法官判断本案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极大的挽救进行考量,故联系家属让其户籍村委会开具一贯良好的证明。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邹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邹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请求对邹某某从轻处罚。邹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1、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证实邹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还赃款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屏山县中都镇笑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证实邹某某系留守儿童,平时表现良好。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在刑事案件中,决定犯罪嫌疑人如何被判罚的决定权是公权力机关。影响公权力机关判断一方面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另一方面是后期的努力。案件的事实已经发生无法改变,有罪证据自然会有公安机关去收集。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绝大部分并不具有刑事案件的知识,并且根据法律也不能和办案机关有过多接触,最后这个责任就落在律师身上。

律师在办案案件中的用心程度是完全可以影响到法官的。一位专业尽心努力的律师是可以点到法官的穴位;而一位粗心大意的律师,发表一些无关痛痒的意见,对于案件是没有多少帮助的。另外,本案家属对律师的信任和配合,也是本案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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