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自2007年8月11日开始,狡黠嫌疑人齐某、侯某、冯某等人合伙以经营养殖螺场为名,强行霸占从北海市侨港镇至北海市冠头岭之间共约20000平方米非海洋养殖区的海域为私人螺场,并以看护螺场为由,花钱雇用以犯罪嫌疑人钱某为首的,由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周某、范某某、李某、余某,某某,余某等多名男子为成员组成的犯罪团伙,对擅自进入该海域摸螺的渔船及其船民进行驱赶,并进行打、砸、抢等恶性暴力行为。
二、选题辩护的要点与效果
通过六次会见嫌疑人侯某,并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挥嫌疑人的证据不足,故出具侯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致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1.起诉意见书认定的2009年10月11日上午9日许的第一起和第二起由侯某涉嫌参与的两次抢劫,实质上属于一起,再加上侯某涉嫌参与的第三起,侯某共涉嫌参与两起抢劫。侯某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多次失去情节。
2.起诉书认定侯某参与组织、指挥他人参加抢劫的证据不足。辩护人先后六次会见侯某,反复核实上述两起抢劫的发生、实施过程。侦查机关只有同案犯的供述、证明侯某涉嫌参与抢劫,而缺乏受害人陈述证明和嫌疑人侯某的供述。
3.经过检察机关两次退卷,侦查机关所谓的补充侦查证据材料并没有实质改变。因此属于证据不足、符合不起诉的程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