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涉嫌强奸案的案例展开分析(一)--成都律师
一、公安机关调查的基本案情
被害人辛某报案称:2007年6月15日22时许,来青岛建筑工地打工的徐某某,在外面喝酒后回到工地宿舍。因喝酒错走到辛某的单间宿舍,正值辛某的克夫也没在家。徐某某脱光后进入辛某被里,因工地宿舍隔音和挡光都不很好,辛某认为是自己的克夫,故当时没有开灯,也不便于说话,在徐某某的主动下,辛某某与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15分钟左右后徐某某离开,辛某某以为徐某某去宿舍外的厕所,大约过了40分钟左右,辛某某的克夫喝酒归来,上床后要求与辛某发生性关系,辛某小声说:真行呀,刚办完又来劲了!辛某的克夫一听不对就发火了,立即打开灯说:你说什么,我刚才回来?辛某和其丈夫才知道,有人趁机占了便宜。
夫妻立即到派出所报案,反映与辛某发生关系人的体貌特征,认定是徐某某所为,经调查徐某某有重大嫌疑:第一,徐某某当晚也在外喝酒;第二,徐某某加空余的确也走错房间,于是公安机关以徐某某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对徐某某采取刑事挽留的强制措施;
二、律师辩护的要点与效果
我们于2007年6月26日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徐某对于被害人指认与其发性关系的事实给予全面否认,但承认当晚喝酒,不过返回的时间很晚,不是案发的22 时许,而是23时30分左右,他也承认喝酒多了走错了房间,但立即又返回了自己的寝室,到于走错是的房间是不是辛某的单间宿舍他也记不得了,徐某也同时提供了与基本一起喝酒看电影的工友谭某和顾某的语言,其二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作案时间的事实,根据徐某某提供的证据线索,我们调查了下列证据:
1.谭某和顾某的评价笔录及其身份证,证实徐某与其在一起喝酒,看电影没有作案时间的事实;
2.徐某、谭某和顾某三个喝酒的饭店服务员和老板的证人证言,与谭某和顾某证据相佐证,证实在饭店喝酒的客人情况和在饭店的时间;
3.电影院出具的案发当晚放映电影时间、电影片名,做主徐某、谭某和顾某看电影的时间和片名;
4.建筑公司出具的徐某的工作表现证明,证实徐某平时的良好表现,遵纪守法的证明材料;
通过向谭某、顾某取证得知,案发当晚他们三人酒后发生口角,所以侦查机关打电话让谭某顾某去公安局做笔录时,其三人因对徐某不满和不愿意介入工友们的事,所以没有前往作证。我们律师反复给二人讲解其出证后对于查明案件真相,不冤枉无罪的人以及惩治真正的犯罪分子的重要性,谭某顾某打消顾虑后,才同间亲自书写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