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与被告胡某,彭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3-06-29 来源: 浏览:3391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与被告朱某,彭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概况:201038日,被告胡某驾驶A轿车在荆竹坝路与被告胡某因避让行人措施不当,驶上右侧人行行道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2010327日交通管理局对此次事故做出认定,由被告胡某承担事故全责。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106976元,诉讼中要求重新鉴定,结果为,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后续治疗费为106976元。另查明,被告彭某为A轿车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原告诉称,此次事故是因被告避让行人措施不当造成的,经交通管理局鉴定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本次事故所致原告伤残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胡某,彭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88856元;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第一第三项诉求的所有费用;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被告只认可第二次鉴定费支出,关于后续治疗,被告主张在十级产生后在主张,本次事故,被告已垫付84502.54元。第三人辩称,请求法院结合原被告答辩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并且保险公司已经垫付1万元。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利高,在此案中代理原告何某

 

原告委托事项:被告胡某,彭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88856元;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第一第三项诉求的所有费用;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


调解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次事故,责任明确,胡某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181640.25元,第三人已经垫付182538.5元,故原告的实际支付医疗费用为88486.5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等费用本院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万元,本院酌情考虑为5000元,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本院给于确认,综上,判决如下,被告胡某支付原告何某70870.9元,彭某有连带责任;第三人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何某210000元;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求。本案受理费1172元,由被告胡某和彭某承担。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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