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与被告某物资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概况:原告唐某在某钢材城从事临时性搬运工,被告是该钢材城的商户。2010年4月19日,原告在为被告捡套管过程中,被滑脱的套管挤到在地,当场昏迷。随即,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顶枕部薄层硬膜外血肿,枕部头皮挫裂伤。原告住院45天,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并给原告1500元的生活费,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219元。经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产生鉴定费750元。2011年5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因被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驳回起诉求,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10月到被告处上班,2010年4月19日在上班时出事,当场昏迷。至2010年6月4日出院,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被告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故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2168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务关系,出事后,出于人道主义,已垫付生活费,综上,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利高,在此案中代理原告唐某
原告委托事项: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2168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标的:121685元
调解结果:本院认为,因原被告是临时性劳务关系,故原告因劳务造成的伤害应该以被告为责任主体进行赔偿。综上,判决如下,该物资公司应于3日内向唐某赔偿110418元;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元由该物资公司负担。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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