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与被告谢某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概况:2009年7月8日,被告谢某因其承包的工程需要给工人发工资,故在原告贺某借款17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了于2009年12月底归还。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内未履行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因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故起诉二被告归还本金178000元及约定还款之日至起诉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24920元。被告谢某辩称,借款为十万元,并且自己愿意归还适当的资金利息。被告刘某辩称,刘某和谢某已于2010年8月9日离婚,该债务是谢某个人债务,被告刘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利高,在此案中代理原告贺某
原告委托事项: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本金178000元及约定还款之日至起诉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24920元。
诉讼标的:202920元
调解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是还借贷关系,具有合法效应。本院认为该笔借款的借款时间在二被告的婚姻存续期内,应市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判决如下,被告谢某,刘某于十日内归还原告贺某借款本金178000元,利息按照2010年1月1日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172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692元由被告谢某,刘某负担。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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