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与被告成都某租赁公司及追加被告王某财产损害纠纷案

2013-06-29 来源: 浏览:3157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与被告成都某租赁公司及追加被告王某财产损害纠纷案

 

案情概况:2011410日,朱某将其所有的别克轿车送往被告公司进行全车喷漆,维修及保养护理。该公司未经朱某同意将该车交付王某使用,417日,王某驾驶该车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该车自翻在车道,车辆受损,无人员伤害,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车辆受损后,保险公司定损为81930元。后经朱某申请,交与某评估公司鉴定,受损维修费需要111935元,朱某支付鉴定费4500元,并因车辆受损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若干。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租赁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等多项费用共计92703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受损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应该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出事时,该车由王某控制,故王某应承担保险公司赔付意外的赔偿,被告还认为原告请求的费用过高,对保险公司定损有异议。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利高,在此案中代理原告朱某

 

原告委托事项:被告租赁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等多项费用共计92703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调解结果:本院认为,对被告提出该有保险公司承担的车辆损害赔偿,因王某未经车主允许进行驾驶,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车主将车交给该租赁公司,该公司对车辆就由保管义务,而该公司未经车主同意,私自将车交付王某使用,并导致车辆损坏,故该公司对该车辆损害以及由此朱某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判决如下,该公司于15日内向朱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86278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1059元,鉴定费4500元共计5559元由被告租赁公司负担。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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