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范某与被告王某范大(化名)及第三人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013-06-29 来源: 浏览:3697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范某与被告王某范大(化名)及第三人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概况:2009426日,大型牵引车A牵引挂车B由重庆向万州行驶,当车冲出高速站后继续滑行,冲出道路边缘护栏后翻坠于坡下的公路上。造成车上范修小(化名)和范修大(化名)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道路部分损坏。本次事发原因系严重超载,且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要求致使失效所致。原告诉称,死者范修大是原告杨某之夫,范某之父,死者范修小与范修大系亲兄弟。被G哦范某驾驶的A车冲出道路边缘坠与坡下导致范修小和范修大死亡。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81631元,第三人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事实有异议,据交警证实,不能认定谁在驾驶,且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第三人辩称,该车辆超载和制动系统不符合我公司标准时事发原因。车辆在其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利高,在此案中代理原告杨某和范某

 

原告委托事项: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81631元,第三人在保险范围内承担。

 

调解结果: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申请,本院提取该车辆收费站视频,及范修大和范修小的衣着状态可以推断出驾驶者是范修小驾驶。事故发生时,范修小和范修大均在车上,故对原告和被告使用的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在15日内支付原告杨某,范某经济损失287968.5元;上述保险公司在15日内支付原告杨某,范某17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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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高律师(电话):13540896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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