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A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泠某及被上诉人B劳务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2013-06-29 来源: 浏览:3329
【案情简介】

上诉人A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泠某及被上诉人B劳务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案情概况:原审法院查明,A建筑公司系B劳务公诉的某楼标段的总承包人。A建筑公司将该工程的挖运土方、降水、捡底部分工程发包给了B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的工地现场管理人是杨某另一工作人员杨小(化名)。杨小将其中的工地泥土转运交给王某完成,王某因人手不够,邀请冷某等人共同完成。冷某的报酬由王某支付。2011525日,冷某驾驶车辆进入工地,在离开车辆时,坠入附近由层板覆盖的坑洞至地下室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多处骨折。住院33天。共计花费52259.67元。该费用由冷某自行支付12259.67元,A建筑公司支付5000元,B劳务公司支付35000元。冷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鉴定,经A建筑公司申请,原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结果为右上肢伤残等级为九级,右下肢伤残等级为十级。综上,原审判定了关于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赔偿。宣判后,原审被告A建筑公司向本院上诉,认为冷某应承担主要责任,B劳务公司有安全管理义务;一审判决的误工费偏高,请求撤销判决依法改判,或者重审。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利高,在此案中代理被上诉人冷某

 

被上诉人答辩:冷某心思指挥其他车辆时跌入坑洞,A建筑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冷某两处残伤,一审的误工费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调解结果:本院认为,A建筑公司为该标段的承建人,对该地由管理职责,对其工地上作业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冷某出事地点无警惕标志,A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对冷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无不当。对B劳务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冷某明确不向其主张权利,对此本案不作认定,A建筑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最后根据冷某的伤残等级,认为误工费并无不妥。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A建筑公司负担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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