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3-06-29 来源: 浏览:3763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案情概况:原被告于20041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719日生育一女朱红(化名)。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06年原被告外出打工,朱红由被告朱某的父母抚养至今。原告周某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交往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在婚生女朱红出生后夫妻感情开始淡薄,长期无法沟通,原告为保持一个完整家庭,做出巨大努力,迁就被告,但双方感情未见好转。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一月1800元的抚养费截止到朱红年满18岁为止,若涉及高等大学教育等费用,双方凭有效票据各出一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朱红从小都由朱某父母抚养,且朱某父母身体很好,原告生活状况,经济不稳定,故朱红由自己抚养更利于其成长;原告主张每月1800元的抚养费不合理;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除有两辆汽车外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俆小帆,在此案中代理被告朱某


调解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已经破裂,故准许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其子朱红从小就由朱某父母抚养,且朱某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朱红,且朱某父母均未满57岁,因此朱红由朱某抚养有利于其成长。对于朱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以及原告要求分割约70万的货物诉求问题,本院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予处理。综上,判决如下,准许周某和朱某离婚;婚生女朱红随朱某生活,抚育费,教育费由朱某承担,医疗票据由朱某和周某各承担一半;现代越野车,联想笔记本归周某所有,瑞丰商务车,床位电视机及冰箱,洗衣机归朱某所有;驳回周某的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周某朱某各负担一半。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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