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情概况:被告陈某于2016年5月14日向原告何某借款21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同年9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9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原告诉称,被告陈某以生意为由,分别于2016年5月14日和2016年9月28日向自己借款21万和9万元,并口头承诺2011年10月初归还,但到期后分文未还,并一直联系不上。故诉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万,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利高,在此案中代理原告何某
原告委托事项: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9387.17元及垫支费272721.3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本院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何某借款,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借条上未约定归还时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归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时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本金300000元。若不归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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