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与被告A建设公司及B劳务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况:原告袁某诉称,2009年2月28日,原告在B劳务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双方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至今,但至今被告B劳务公司仍由货款未付。原告多次追讨无果。诉请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0459.25元及违约金96091.8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本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利高,在此案中代理原告袁某。
协议结果:第三人汪某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00000元,并承诺于2012年9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袁某。如逾期未付,第三人汪某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本案鉴定费共计6580元由被告B劳务公司负担3530元,原告袁某负担3530元;本案诉讼费6800元,因调解案,减半收取3400元,保全费1870元以上共计5270元由原告袁某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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