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大(化名)张小(化名)郭某与被告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概况:2011年12月24日,被告杨某驾驶小车A在汉江路右转时与张大驾驶的B轿车发生碰撞,张大受伤。两车受损。随即,张大送往医院,住院13天。医嘱二次手术费用约6000元。此次事故,被告杨某垫付1165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杨某负全部责任。原告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鉴定费750元由原告垫付。另查明,被告杨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责任保险限额200000元。本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利高,在此案中代理三原告张大张小和郭某
原告委托事项:第一请求判令被告杨某向原告赔偿伤残赔偿金等73633元;第二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第1,第3项诉讼请求的所有费用;第三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调解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较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被告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因此此保险公司应该在责任范围内负责。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上述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内予以赔付。对伤残赔偿限额的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以内予以赔付。另医疗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杨某承担。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医疗费,护理费等是一项费用做出认定。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张大支付64772.3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向杨某支付699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杨某承担。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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