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一(化名)王二(化名)王三(化名)徐某与被告敬某某海通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3-06-29 来源: 浏览:3487
【案情简介】

原告王一(化名)王二(化名)王三(化名)徐某与被告敬某某海通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概况:201279日,王一驾驶A轿车沿郫彭路行驶时与停在快车道内德由被告敬某驾驶的B轿车相撞,两车受损,王一当场死亡。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被告敬某负主要责任,死者王一负次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某海通公司为B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保险份额分别为122000元和500000元。事故后,上述海通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丧葬费15000元,被告敬某垫付了尸检费1000元。被告某海通公司为修理自己车辆支出各项费用共计12000元。敬某当时驾驶的车辆为超载状态。原告诉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64455.5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敬某,某海通公司承担。被告辩称,上述交通事故实属事实,但对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有异议。提出本次事故是因死者追尾所致,应由死者承担主要责任。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利高,在此案中代理被告敬某


被告辩称:上述交通事故实属事实,但对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有异议。提出本次事故是因死者追尾所致,应由死者承担主要责任。


调解结果:本院认为,当事人王一与敬某的交通事故,被告敬某将B货车停在快车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死者王一驾驶的A轿车与B轿车追尾相撞,死者也违反了交通安全法,也是此次事故发货时呢过的原因之一。结合事实查明,本院确定由当事人王一和敬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综上,判决如下,第一由上述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直接向王一,王二,王三和徐某各赔偿309109.25元;第二被告敬某,某海通公司向原告王一,王二,王三和徐某支付6401元;第三上述第二项赔偿款由被告敬某和上述海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四人的其他诉求。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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