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3-07-01 来源: 浏览:3990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况:位于某花园内的地面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由钟某由本院拍卖所得。2008年钟某将该花园的改建工程承包给王某施工,同年四月,钟某和高某签订《房屋租用合同》,规定甲方将花园内德一处厂房,办公房及场地地租与乙方作为厂房使用并应乙方要求进行改扩建。厂房每年租金154800元,办公楼每年租金54000元,合同期限为9年。合同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规定了改修厂房的明细,和滞纳金的规定。至同年520日,上述房屋改建完毕,钟某要求高某交接房屋,高某却以没有合法手续拒绝验收。同年8月双方达成协议终止租赁合同。钟某将房屋租给他人。另查明,高某于2008713日在双流租赁房屋并成立公司。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劲,在此案中代理原告高某

原告委托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用合同,由被告返还预付给被告的租金10万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62640元。

诉讼标的:162640

调解结果:在成都市某花园内的地面建筑是钟某依法通过法院拍卖所得,所以高某某与钟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作为出租方钟祖依按要求对房屋进行改建,高某某无力证明上述房屋属于违法搭建应该验收。高某某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判决钟某某退还高某某10万元租金。高某某赔偿钟某某经济损失50360元。上述一二项品迭后,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高某某49640元。驳回高某某本诉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钟某某反诉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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