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机关成都市某检察院对被告人焦某某的刑讼案件
案情概况:成都某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7日晚,被告人焦某伙同吴某,张某经共谋后,在某停车场分别持一仿真的枪和一匕首将被害人覃某捆绑于一小区,并勒索被害人儿子准备500万赎金,不许报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的绑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辩称不知道自己失去绑架,只知道是去帮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被告人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劲,在此案中代理被告人焦某
调解结果:2009年2月7日晚被告人焦某某与同伙涉案绑架覃某某,并向其儿子要500万赎金。后于2009年2月8日在南丰小区挡获同伙,被害人获救。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伙同吴某张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焦某某犯罪成立,但在共犯中焦某某起到辅助作用,应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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