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有限公司与郑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案
案情概况:2010年7月19日原告郑某在某超市中购买了价值384.9元的食品,其中349元的食品属于过期食品。经工商局调解未果。于是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根据相关法律向原告赔偿住宿费,车费等损失共计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说过期食品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被告人人身财产没有受到损害,要求的十倍赔偿不符合规定。被告认为自己只是管理疏忽,并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并且认为郑某不是普通消费者,是为获赔偿而购买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劲,在此案中代理原告郑某
原告委托事项:对成都某有限公司进行财产索赔
诉讼标的:4000元
调解结果:郑某某在成都某有限公司买了400元左右的食品,食用时发现是过期食品。为此,郑金龙将成都某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向郑某某赔偿住宿费、车费损失及支付十倍赔偿偿金共计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对公民身体健康具有危害性的食品就是《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的赔偿金的。至于被告认为原告普通消费者身份的事情,本院认为只要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食品就是消费者。故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349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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