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某人民检察院指控龚某、何某某、赖某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2013-06-29 来源: 浏览:3149
【案情简介】

成都市某人民检察院指控龚某、何某某、赖某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案情概况:成都市某检察院指控,201241日,被告人龚某,何某,赖某在欢乐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抢走被害人现金140余元及手机一部,后将其挟持至酒店再次进行多次殴打并拍下裸照勒索钱财。公诉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对被告龚某在有期徒刑五至六年量刑,建议对被告何某在有期徒刑四至五量刑,对被告赖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量刑。被告人龚某诉称其没有抢劫被害人和拍被害人裸照,在客房未殴打被害人。请求宣告被告人龚某无罪。被告人何某辩称其确实殴打过被害人,但未抢现金,手机和拍裸照。辩护人陈劲提出,被告人何某主观没有抢劫意图,客观未拿钱财,没有限制被害人自由非法拘禁证据不足,被告只是从犯,请求从轻判处。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劲,在此案中代理被告人何某


被告委托事项:被告人何某某认为自己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从犯,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判处


调解结果:经证明,被告人龚某、何某、赖某一起打姚某,并抢走其现金25元和姚某的身份证。并用以在酒店开房,继续殴打姚某,逼其还钱。本院认为被告的三人采取暴力行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但不是拘禁犯罪。龚某为主犯,何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经综合考虑,判决如下。第一被告人龚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第二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2000元。第三被告人赖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2000元。第四依法没收作案工具银色金立手机一部,白色IPHONE一部。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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