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某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代某杜某的合同纠纷案

2013-06-29 来源: 浏览:3228
【案情简介】

上诉人成都某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代某杜某的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况:上诉人成都某建筑公司因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原审法院认为,杜某为成都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向代某出具的《付款计划》系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由建筑公司承担。此债权系张某和代某所有,但张某到庭说张某对该款项无任何权利,原审法院给予确认。综上,原法院判决建筑公司于10日内支付代某的欠款65万元,驳回代某的其他诉求。宣判后,建筑工公司向本院上诉,认为原审法院的认定事实错误《付款计划》缺乏相应证据支撑,且该部分货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代某答辩,认为原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求依法维持。根据质量保修书记载,杜某为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建筑公司向代某的付款行为等能反映双方供货关系,视为其间接认可杜某的身份。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利高律师,在此案中代理被上诉人代某某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要求维持原判

 

调解结果:本院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杜某在付款计划上签名的后果是否应由五某负担。经调查,杜某代表五某,其行为后果应由五某承担。杜某出具了付款计划时将三个工地项目一并给予结算。综上,五某上诉理由不成立。故给予以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6元,由上诉人五某负担。

 

代理结果:胜诉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传真):02862563009       E-mail1875286839@qq.com

陈利高律师(电话):13540896951

推荐内容

律师咨询热线

4000807020
    推荐案例解析
  • 咨询热线028-62563009
  •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4000807020   蜀ICP备13013206号-1
    邮箱:2545649201@qq.com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1号三泰魔方C1座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