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超市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郑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概况:2010年7月18日,郑某在超市买了价值384.9元的食品,其中价值349元的食品是过期食品。于是向原法院起诉。原法院认为,过期食品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过期食品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超市赔偿原告郑某3490元并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超市承担。但上诉人不服判决,于是向本院上诉,认为十倍的赔偿适用于当事人有所损耗的情况,而郑某未食用过期食品,故请求改判为上诉人向郑某退还349元。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劲,在此案中代理被上诉人郑某
被上诉人答辩:只要超市实施了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就应该承担给付惩罚的责任。继续对成都某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财产索赔,驳回上述,请求维持原判。
调解结果:上诉人成都某超市有限公司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二审中,本院认为,本案中德过期食品本身即可视为损害,郑某某虽未食用仍可依《食品安全法》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超市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结果:胜诉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传真):02862563009 E-mail:1875286839@qq.com
陈利高律师(电话):13540896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