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情概况:张某为某木制品经营部的业主。被某木制品经营部邀约到其部门从事搬运工作。2010年9月5日,朱某在下货工程中,由于下雨地板太滑不慎滑倒,左耳流血当场昏迷,随即送往医院治疗。住院39天后出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087.97元。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赔偿残疾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攻击106956元。被告辩称自己只是补偿责任,原告对此自身也有过错,故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利高,在此案中代理被告张某某
被告辩称:本案系侵权纠纷,被告为雇佣方不是赔偿主体,应由新都某沙发厂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只是补偿责任。被告因原告受伤已经=垫付45000元,请法院作出认定。
调解结果:原告于2009年2月被被告雇佣,在2010年9月5日在工作中不慎滑倒,当场昏迷,住院治疗。本院认为双方按2:8的比例分担责任较宜。综上所诉,判决如下。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支付朱某53207.07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朱某负担100元,张某负担300元。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履行。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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