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某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代某杜某的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况:上诉人成都某建筑公司因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原审法院认为,杜某为成都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向代某出具的《付款计划》系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由建筑公司承担。此债权系张某和代某所有,但张某到庭说张某对该款项无任何权利,原审法院给予确认。综上,原法院判决建筑公司于10日内支付代某的欠款65万元,驳回代某的其他诉求。宣判后,建筑工公司向本院上诉,认为原审法院的认定事实错误《付款计划》缺乏相应证据支撑,且该部分货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代某答辩,认为原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求依法维持。根据质量保修书记载,杜某为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建筑公司向代某的付款行为等能反映双方供货关系,视为其间接认可杜某的身份。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利高律师,在此案中代理被上诉人代某某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要求维持原判
代理结果:胜诉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传真):02862563009 E-mail:1875286839@qq.com
陈利高律师(电话):13540896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