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何某等人与被告张某、冯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概况:2005年12月28日,被告樊某驾驶货车在成南高速路中与被告陈某驾驶的货车发生擦挂。之后,饶某驾驶的小客车又与陈某的停放的货车发生追尾。尔后,被告潘某驾驶的轿车又与饶某的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4人死亡及多人受伤。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劲律师在此案中代理原告曾某,何某等三人
原告委托事项:三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623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标的:366239.4元
调解结果:四川省公安厅于2006年1月10日作出认定,对川A37378号交通事故认为被告陈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被告樊某负全部责任。对川01703号货车与川AQ2240号小车事故,饶某负主要责任。被告陈某负次要责任。对R45219轿车与川AQ2240号轿车的交通事故由潘某负全部责任。综上,本院判决如下。第一原告曾某、何某、何某某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共计264231.20元。被告四川汽车某部队赔偿39634.68元。第三中国人民某保险公司赔偿52846.24元;被告张某、冯某、冯某某赔偿105692.48元,由第三中国某保险公司赔偿66057.80元。第二由被告四川某汽车运输队赔偿曾某,何某,和何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第三由被告广安市某公司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第四由被告张某,冯某,冯某某赔偿原告三人精神抚慰金8000元。第五由被告何某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害费5000元。第六驳回三原告要求被告某有限出租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第七驳回三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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