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与王某某合作协议纠纷案

2013-06-29 来源: 浏览:3551
【案情简介】

                                         付某与王某某合作协议纠纷案

 

案情概况:2004年7月9日,原告,被告和四川某担保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合作组建某建筑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由原被告缴足。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给原告付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并接触合作关系。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劲律师,在此案中代理被告王某某

原告请求事项:第一请求解除付某与王某某及四川某融通担保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第二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付某经济损失1534415.8元。第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四川某融通担保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解除三方于2004年7月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二,付某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王某某支付现金30万,四川某融通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王某某持有的四川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份转归付某所有。第四,王某某于2007年12月31向付某交付《锅炉使用登记证》原件和《LD型电动单梁起重机合格证明书》原件及焊机(TIG_300)一台。第五如果付某违反上述约定,应向王某某支付违约金10万第三方连带责任;如果王某某违反违反上述约定,也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第六,付某放弃本案中德其他诉讼。第七本案受理费17682元,减半8841元,其他诉讼费5304元,合计14145元,由付某承担。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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