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吴某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3-06-29 来源: 浏览:3649
【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吴某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概况:2007年6月2日15:00时许,二原告之子邓某在公园内一人工湖游泳时溺水死亡。该公园为公益性质的全开放式公园,由某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公司负责。双方还签订了合同,证明维护管理的范围包括了事故发生的这一人工湖。

 

主办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陈劲,在此案中代理二原告邓某和吴某

原告委托事项:被告吴某和邓某向被告提出支付死亡赔偿金6万元,丧葬费8926元,精神抚慰金6万元合计78926元

 

诉讼标的:78926

 

调解结果:经审查证明,2007年6月2日15:00时许,二原告之子邓某在沙河公园内一人工湖游泳时溺水死亡。案发前,沙河公园内并无安全警示标志,入水处没有铁皮围栏。本院认为,二原告之子年满13周岁,有认知能力。作为二原告之子的监护人,二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判决如下。第一被告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之内向原告邓某吴某赔偿30000元。第二,驳回原告邓某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7元,由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

 

代理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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