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男,生于1975年,于2008年4月入职某公司做销售,于2020年12月31日下午接到公司人事经理的通知,即明天以后都不用来上班,询问原因未果。于2021年1月2日再去公司询问原因,公司回复,公司会在后续补发书面通知。2021年1月9日,收到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载明了开除的依据。蒋某认为己方没有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的理由不属实。
主张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程序违法,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判令某公司支付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八万余元。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赋于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者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应当综合考虑法律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是否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且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所违反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是否符合情理、是否明显适当;劳动者是否屡劝不改,有无故意犯错的意图,劳动者是否给用人单位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是否事先征求工会意见等。
(一)用人单位以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开除员工,需对员工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做好相应的制度规范,并向员工公示签阅。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固定并保存好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防止举证不能而带来的败诉。不要为了开除员工而制造证据,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肯定会留下工作痕迹,不要在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为了节约成本,选择可能需要支付高额赔偿金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选项,还损害公司的企业形象。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充分注意解除程序的合法性,有工会的用人单位,防止因程序不当而导致解除行为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三)用人单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建议签署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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