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蓉案例 | 以恋爱为名的借款 男女朋友之间转520红包的现实版来了!

2021-07-16 来源: 浏览:1213
【案情简介】
案件简介>>

20185月,女方阿珍和男方阿强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后阿强利用与阿珍的恋爱关系,经常以各种理由向阿珍借钱。阿珍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方式前后向阿强转款40932元。

20193月前后,阿强向阿珍借用苹果手机一部价值5800元,华硕电脑一台价值2500元,苹果平板一台价值3300元,后归还。2019年四月,阿强欺骗阿珍称自己生病住院,找阿珍借钱。阿珍出于关心,按照阿强的说法,先后到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龙泉驿华西医院、金堂县医院寻找阿强,均未找到,此时阿珍已知被骗,马上给阿强打电话要求阿强还钱,但此时的阿强已经把阿珍的微信拉黑,并拒接其电话。

后阿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阿强立即偿还借款40932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阿珍向阿强转款中,包含520元、999元、52元、11元各一笔,并不符合借款的一般习惯特征,而具有情侣之间在恋爱中相互表达爱意、希望爱情长久的寓意,对这四笔金额的转款,法院不认定为借款。扣除上述金额的转款后,阿珍向阿强的其余转款共计39350元。

而被告阿强并未举证证明上述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而情侣间基于特殊关系,借款出借方一般不会要求借款方出具借条,故39350元应认定为阿强向阿珍的借款。

最终判决>>

阿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阿珍偿还借款39350元。如未按本判决制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ND

本文来自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劲律师,转载请注明“興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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