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律师除了需要过硬的业务能力之外,还应该具备细致的观察力、尽力维护委托人的责任心,这样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抽丝剥茧,找到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有时候,一个细节可能关乎一个人的一生……
张某与周某系前夫与前妻关系,两人恋爱十年,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月,因周某出轨,两人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因两人存在经济纠纷及感情纠葛,于2020年6月某日爆发冲突后不欢而散。次日凌晨,应张某之邀,周某相约吴某、郑某、王某三人驱车至张某住所楼下,双方见面后,吴某郑某王某随即与张某发生打斗,周某留在车内未下车。打斗期间,吴某三人持钢管殴打张某,张某持匕首还击,事件造成周某受重伤,吴某郑某张某轻伤。
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故意伤害罪将其立案侦查并拘留,同日办理取保候审。经查,案发现场有一公安高清监控,但因施工挖断电线未使用,现场扣押作案工具匕首一把,未能找到钢管。
2021年初,张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经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律师经查阅卷宗,发现公安机关通过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报告、作案工具认定事实为:打斗事件发生是应张某之邀,张某持匕首将周某、吴某、郑某三人刺伤,其中周某重伤,吴某郑某轻伤。张某所受轻伤系其在刺伤周某三人过程中,被王某持钢管打掉匕首所致,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通过辩护人反复查阅卷宗,发现在周某吴某郑某王某四人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周某吴某均表明系张某先行动手后吴某郑某王某三人还击,郑某王某证人证言则表示系吴某先行持钢管殴打张某,张某所受轻伤系王某打掉其匕首所致。
后辩护人查阅张某的伤情鉴定报告,发现张某受伤的部位系左手手臂前端,但张某并非左撇子,其惯常使用右手。在案发时,能够持匕首造成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的后果一定是使用了惯常使用的右手,才能从力量的层面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如王某系打掉其匕首才导致张某受伤,其受伤的部位应为右手臂前端。故本案存在吴某三人先行殴打张某导致其受伤后张某奋起反抗的可能,因现场无视频监控,无法还原案件事实,侦查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部分存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应符合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通过辩护人与公诉人就本案事实多次与公诉人沟通后,公诉人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张某受伤的事实不清。但周某没有下车参与打斗但却被张某刺成重伤这一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后经张某积极主动赔偿周某并取得周某的谅解,考虑到本案发生的背景,及张某与周某的身份关系,最终由公诉机关建议,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审判机关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刑罚。
2021年3月,经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本案判决已生效,张某已进入缓行考验期。
该案由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侯丽芳律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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