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要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法律或许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也很有可能是最后一种有效的权利保障手段。
近日,曾经网络顶级流量“吴亦凡”被推至风口浪尖。不少人员接踵爆料“吴先生”以“选主角、签新人、见面会”等方式,来“诱奸”、“迷奸”年轻女性,甚至包括一些“未成年”。广大网民是义愤填膺,争相讨伐,“吴亦凡”也采用”报警”的司法方式来澄清自己。当然,事情才刚刚开始,结果会如何演变,我们不得而知。让子弹再飞一会儿,时间不会错怪任何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
这次“吴亦凡”事件的关键点,广大网民的关注点,可以总结为:“吴亦凡”是否有性侵行为?是否有强奸行为?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性侵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强奸,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违背意志”是强奸案件中的核心关键。
什么是违背意志呢?在法律规范上又做如何解读呢?生活中常常用“不同意”来替代“违背意志”,但是两者又不是完全等同。取个例子,好不容易盼到了周末,本来打算好好休息一下,但是公司又突然安排紧急任务要加班。这明显是违背了意志,都已经做好了周末的安排,但却落了空。那去公司加班,是同意了?还是不同意呢?好像确实是同意了。
曾听过这样一个经典案例,一位大夫治好了一位农妇丈夫多年的顽疾,这位农夫为了感谢大夫,就提了一篮子鸡蛋去拜访这位大夫,大夫听了这位农妇的来意。说到,我还缺鸡蛋吗?要是真想感谢我,就来点实际的。农妇说,我也不是随便的人,没办法,你治好了我的丈夫,只此一次,之后两人发生了关系。那这个案件中,有没有违背农妇的意志呢?可能大家觉得好像是违背了农妇的意志。但是,农妇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呢?她似乎又是同意了。在很多违法案件中,性工作者接客的过程好像是违背意志的,但似乎又是同意了的。
那法律规定“违背意志”到底是什么呢?我们又怎么来认定“不同意”呢?
在发展的第一个阶段认为“不同意”是“最大限度反抗”。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只有通过身体上的伤害或者衣物上的毁损,才能表示自己是“不同意”的。
第二个阶段认为是“合理反抗”。随着“生命高于一切”认识的提高,在孤立无援等特定情况下,哪怕是没有一点反抗,所做的行为是合乎一个正常普通人的反应的,也能被认为是“不同意”。
第三个阶段认为是“不等于不”,只要说了“不”就是表示“不同意”。很多男性可能会认为女性的否定只是象征性的反抗,是可以半推半就的。这种花花公子式的相处方式,即使是男性真诚的认为女性说“不”表示的意思是“是”,法律也要让男性的偏见付出代价。
第四个阶段是肯定性同意,也就是“是等于是”。如果没有肯定性的表示,即时沉默也应当视为是“不同意”。
如果采用“肯定性表示”规则,两性相处之间,简单的牵手、拥抱都必须得到对方的肯定,不然就可能会涉嫌“强制猥亵”等犯罪,这必然不利于两性之间的普通交往。当然,在针对“迷奸”时,大量捡尸案件时,女性是没有办法,也不可能说“不”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采取“肯定性表示”规则。
说到未成年,法律规定是,只要和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关系,即构成强奸罪。当年龄太小,对“性”没有相应的理解能力,自然是谈不上同意的。根据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受害人是12周岁以下的,一律按“幼女”认定,只有在受害人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时,犯罪嫌疑人才能根据“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做认识错误的辩护。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具体细化了相关年龄,受害者不满10周岁时,对犯罪嫌疑人量刑直接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在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时,为了防止滥用优势地位,将女性的同意年龄提升至“16周岁”,加大了对女性的保护力度。
当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要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法律或许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也很有可能是最后一种有效的权利保障手段。
当然,作为网络流量名人,借用《觉醒年代》中的一句话,在这个浮躁的时代,自律显得格外重要,只有自律的人,才能脱颖而出,成就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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